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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如何认定实际交易主体的案例分析

时间:2026-02-26浏览次数:11
作者:陈智烽

    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一些个人之间直接沟通交易细节的情况,但交易的主体应当是个人还是其代表的企业?交易的后果由谁来承担?有时候双方对此存在一些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卖方可能会采取诉讼手段来维权。下面笔者将拆解一起水泥买卖合同纠纷案例,以期读者在类似纠纷中能够得到一些启示。


      一、案情简介

    在厦门陈某甲与洪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洪某某自2022年4月起为陈某甲供应水泥,交易模式为陈某甲通过微信或电话指示送货地点及收货人,洪某某送货后由现场人员签收,再将单据通过微信发送给陈某甲确认。2022年10月19日,洪某某向陈某甲发送对账单显示欠款52220元,陈某甲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判决陈某甲支付货款及利息,陈某甲上诉称其仅为陈某乙的员工,采购行为属职务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陈某甲未向洪某某披露其代理身份,洪某某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为陈某甲本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此适用。

      二、裁判要点分析

    本案裁判核心在于正确把握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未披露代理关系情形下的适用标准。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方时,主要考量交易过程中主体身份的表征状态,而非事后主张的实际关系。

首先,法院强调交易过程中的表意行为。陈某甲全程以个人名义与洪某某沟通订货、送货及结算事宜,从未明确表示其代表陈某乙交易,洪某某基于交易表象有充分理由相信陈某甲是合同当事人

其次,法院对"职务行为"抗辩采取严格认定标准。陈某甲虽提供《劳务合同》证明其与陈某乙的雇佣关系,但该证据仅能证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不知情的交易相对方。法院认为,职务行为的外部效力需以交易时明确披露身份为前提,而非仅凭内部约定即可免除个人责任。

第三,证据认定方面,法院重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等交易过程证据,而非事后单方提供的关系证明。当陈某甲在微信对账单中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比如应当要提出上报所属公司财务确认之类的内容),这一默示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地位。

      三、实务的一些提示

    给买方的建议:作为企业员工进行采购时,务必在交易初始即明确披露代理身份,最好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加盖公司印章的采购单。如无法及时提供正式授权,也应在沟通中清晰表明"代表某公司采购",并事后补全手续,避免个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大型采购容易给个人带来较重的货款支付责任。

    给卖方的建议:在建立交易关系前,应核实对方身份及交易主体,特别是大额交易更应要求对方提供授权证明或公司资质。送货单、结算单等文书上应明确记载购货单位而非仅个人姓名,从源头防范风险,因为一般来说员工的偿债能力会弱于公司。

    证据保存要点:完整保存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全过程证据。本案中陈某甲在收到对账单后未及时提出异议,被法院视为对债务的默认,因此交易各方应及时对账并明确争议,切记不能误以为不回应就代表不认可。

    风险防范机制:建议企业建立规范的采购授权体系,对外公示采购人员权限范围;供应商可要求定期对账并由公司盖章确认。同时,交易各方应认识到,在无书面合同时,日常沟通记录将成为认定合同主体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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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图灵律师事务所接到了较多的欠款纠纷咨询,在此提醒各位若遭遇欠款纠纷,务必及时保留相关合同/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沟通时避免情绪化,以书面形式留存协商过程。同时,要留意诉讼时效,若协商无果,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维权方案,切莫因拖延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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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说明:以上问题内容系结合实践中常见问题的演绎。本文系我所工作人员原创作品,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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