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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厦门法院一案例分析网络推广服务类合同纠纷的判决要点

时间:2026-05-18浏览次数:23
作者:陈智烽

近期,笔者所在的律师团队接到了多起网络推广服务类合同纠纷的咨询,不少当事人都遇到了服务承诺与实际履行不符、想要维权却屡屡碰壁的情况。

恰好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在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合同履约认定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今天笔者就结合该案拆解相关法律要点,旨在给服务交易的各方都作个参考。

2019 年 9 月,甘肃的张某与厦门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签订《x网 - 旗舰会员的推广协议》,支付了 23800 元服务费,约定由该公司为其提供为期一年的保险展业网站搭建、意向投保客户推送等推广服务,同时约定若未足额提供有效客户资源,合作期限相应顺延。

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认为公司推送的客户不符合事前承诺的 “本地县域、已完成前期沟通” 标准,多次对接沟通退款事宜未果。

2026 年 1 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涉事公司则抗辩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且张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核心基于两大关键法律要点的认定。

其一,本案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三年诉讼时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张某自认 2021 年已是其最后一次与涉事公司沟通退款事宜,此时其已明确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诉讼时效自此起算。但直至 2026 年其才提起诉讼,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法定情形,故法院依法采纳了被告的诉讼时效抗辩。

其二,原告未能完成法定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的基本原则,张某主张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理应就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承担举证责任。但张某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其主张,反观被告公司,提交了展业网站运营数据、客户推荐及服务记录等完整履约证据,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合同核心义务,张某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该案的判决,也给服务交易中的供需双方都带来了深刻的法律启示。

对于服务接受方而言:

1、切勿让自身权利 “沉睡”,一旦发现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自身权益受损,务必在法定诉讼时效内及时维权,同时通过书面催讨、正式函件等方式留存证据,避免因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2、签订合同时,应将对方的核心口头承诺明确写入书面合同,细化服务标准与履约边界,全过程妥善留存沟通记录、履约凭证,避免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局面。

对于服务提供方而言:

1、应始终坚守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如实告知服务内容与标准,杜绝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从源头减少纠纷;

2、同时应规范合同管理与履约留痕,妥善留存全部服务凭证,做好人员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保障客户沟通渠道畅通,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理期待。


责编丨夏天

审核丨象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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