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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调动变更员工劳动关系的分析丨图灵观法

时间:2026-01-28浏览次数:17
作者:陈智烽

一、引言

      近年来,企业因业务合并或缩减等多种原因,经常出现需要将本单位的员工转移至另一家单位继续用工,劳动关系也随之变更,这样的关联调动已成常态,但有部分企业借“切香肠式用工”拆分工龄规避责任,劳动者权益屡受冲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恰是应对此乱象的关键规则,它以“非因本人原因调岗则工龄合并计算”的规定,锚定工作年限的连续性,既契合劳动关系实质,又平衡了企业用工灵活与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动荡就业环境中的劳动者筑牢底线。本文将重点分析上述条例的规定并分别站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角度给予相应建议。


二、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1.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该规定设立目的在于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关联企业间人员调动分割劳动者工作年限,从而规避连续工作年限产生的法定责任(如经济补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等)。该规定包含三大关键信息:一是调动原因系“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即需排除劳动者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等情形;二是调动行为由用人单位“安排”所致,体现用人单位的主导性;三是关于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可以累加的。

      2.关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6条进行了细化,具体包含如下5种情形:(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3.另外,某类似案例也可以印证上述规定,法院强调:尽管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工商登记为独立法人,但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且实行一体化管理,构成关联企业;劳动者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动,未办理离职手续,属于“用人单位组织委派”情形,故其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入乙公司工作年限。该案体现法院对关联企业实质关系以及员工变更劳动关系情况的审查,否定用人单位以法人独立人格规避工龄连续计算的行为。


三、劳动者权益保护机制与维权路径

     1.劳动者享有工作年限知情权。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累计工作时间涉及年休假天数计算,劳动者有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准确记载并告知工龄合并情况,在调动过程中,劳动者可要求新用人单位确认原工作年限。

      2.劳动者应注意与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签订书面调动协议明确约定调动的背景情况(写明原用人单位要求调动的具体原因)、在原用人单位的工龄、原用人单位是否已经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拟支付的期限)、调动后的工作地点、内容和待遇等,以防原、新用人单位拒不认账。

      3.劳动者应妥善处理好与原用人单位的离职手续,包括离职时应完成的表单和离职交接等,以防原用人单位可能追究劳动者的相关赔偿责任;劳动者还应注意处理好与新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建立手续,比如及时在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写明之前已谈好的工作内容、工龄延续与否、工资待遇等事宜,若新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二倍工资。

      4.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纠纷的,建议劳动者可以优先联系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局寻求帮忙介入调解。若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以维护合法权益,注意先收集整理好与调动有关的证据,如通知、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调动协议等。


四、用人单位合规操作建议

      1.原、新用人单位应注意与劳动者签订书面调动协议并注明工龄的处理方式(是否支付经济补偿)、调动后的岗位和待遇等,以书面的形式把谈好的内容固定下来,防止劳动者反悔。

      2.避免关联企业混同用工风险,比如集团企业应明确各子公司独立用工管理,若需调动应及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手续,并协商经济补偿支付,然后再安排劳动者与另外的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以防止被认定为混同用工导致工龄自动合并而给另外的子公司带来更大的责任。

      3.有的用人单位选择提前支付经济补偿以规避下一家用人单位承担工龄延续的风险,那么原用人单位应注意保留经济补偿支付凭证,建议以银行转账等可追溯方式支付并取得劳动者确认,避免争议时举证不能。

      4.原用人单位应注意做好与劳动者的离职相关事宜,即使有签订调动协议,也仍应按原用人单位规定做好离职表单的提交、离职手续的办理、离职证明的开具,目的是依法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防止劳动关系未有效终止而可能产生的麻烦和责任。新用人单位应注意与劳动者在30天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可能会产生二倍工资的风险,并应注意做好入职手续,比如让劳动者签订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等文件,切不可想当然地认为可以直接套用原用人单位的那些

      5.若劳动者违反了调动协议或未按原、新用人单位的规定做好离职手续、入职手续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追究劳动者的责任,用人单位应注意收集整理好调动协议、经济补偿转账记录、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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