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年来,特许经营(加盟)凭借“品牌+模式”的成熟优势,已成为餐饮、零售等行业扩张的主流选择,在推动经济活力的同时实现快速复制。然而,这种合作模式的蓬勃发展背后,纠纷高发态势日益凸显。从经营资源有瑕疵、信息披露不全、虚假宣传、格式条款不公,到不按约定付费、不遵守管理规范、擅自要求解约等,各类争议频发,冲击着行业秩序。
为厘清合作中的合法边界,化解双方权益冲突,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站在双方角度,对特许经营(加盟)合作的合法性问题展开分析。
二、特许人在特许经营项目中的法定义务和合规要求
1.特许人必须具备“两店一年”资质及成熟经营模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且每个直营店的经营时间都要超过1年,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该条款旨在确保特许人拥有经过市场检验的可行商业模式,降低被特许人投资风险。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明确“两店一年”属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这个条件并不当然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但未满足该条件将面临《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及10-50万元罚款。
2.特许人负有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在订立合同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披露《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12类信息:“(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若特许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将承担合同解除后果。
《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进一步要求特许人在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受限于篇幅,可跳转链接查看第五条https://www.moj.gov.cn/pub/sfbgw/flfggz/flfggzbmgz/201207/t20120705_145161.html)规定的信息。
3.特许人的备案责任。《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自首次订立合同15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未备案者依《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特许人还应确保经营资源无瑕疵、宣传内容真实合法,避免因虚假收益承诺违反《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七条而可能被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避免虚假宣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而可能被处以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被特许人在加盟过程中应注意的法律风险和权益保护
1.被特许人应重点审查特许人经营资源合法性及披露信息真实性。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时,被特许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被特许人签约前应通过商标局、商务部备案系统等核查经营资源权属及备案状态,并通过各种渠道调查特许人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比如全国均有门店布局等),避免依赖不实宣传而作出不利决定。
2.被特许人需善用冷静期制度单方解除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强制要求特许经营合同必须约定被特许人在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研究某案例发现,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冷静期仅2日被法院认定为过短,被特许人在未实际使用经营资源情况下于签约后10日内提出解除获支持,体现司法对冷静期制度保护投资冲动的立法意图的强化。因此,被特许人应注意在特许经营合同里面约定具体的、合理的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期限。
3.被特许人应避免将商业风险转嫁为解约事由。某案例显示,被特许人因疫情未开店经营,以特许人未备案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明确未备案属管理性规范不影响合同效力,经营亏损属自身应担商业风险。该案例警示被特许人需理性评估市场风险,不得以信息披露轻微瑕疵规避投资失败责任。
4.被特许人应积极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约定。一般来说,特许经营合同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被特许人应积极履行其中的约定,比如产品采购、出品质量、配合督导检查和处罚、按时支付加盟费等,避免因违约责任而影响合作和经营的持续。
四、关于双方维权的一些建议
特许人角度
特许人核心诉求多为要求被特许人履约、支付相关费用、承担侵权或违约责任,维权方式如下:
1.协商谈判,固定违约事实:若被特许人存在逾期支付加盟费等费用、保证金,擅自跨区域经营、修改品牌标识等违约行为,特许人可先整理合同条款、缴费记录、违规经营照片等证据,主动与被特许人沟通。一方面可要求其限期补缴费用、整改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可协商约定违约赔偿金额,同时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避免后续纠纷。若协商时对方态度消极,可发送律师函,明确告知其违约后果,施压促成和解。
2.行政投诉,查处违规经营:当被特许人存在擅自使用特许商标从事违法经营、泄露特许经营核心技术与商业秘密等行为,不仅违约还涉嫌违规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例如被特许人将特许品牌用于非授权产品销售,扰乱品牌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其查处,同时该投诉记录也可作为后续维权的重要证据。
3.提起仲裁或诉讼,追究法律责任:若协商和投诉均无效果,可依据合同约定启动法律程序。若合同有仲裁条款,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无约定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比如被特许人长期拖欠管理费,可诉求其支付费用及违约金;若被特许人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并造成品牌损失,可要求其赔偿损失。若被特许人伪造特许相关文件开展经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还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特许人角度
被特许人常面临特许人资质瑕疵、服务缺失、虚假宣传等问题,核心诉求多为退费、赔偿损失、解除合同,维权方式具体如下:
1.行使法定权利,协商解除合同: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被特许人享有合同订立后的单方解除权(冷静期权利),即使合同未约定,司法实践中也支持合理期限内行使该权利。若签约后尚未使用特许资源,可直接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加盟费;若因特许人未提供培训、断供核心原材料等违约行为导致无法经营,可整理沟通记录、合同服务清单等证据,与特许人协商解除合同,同时争取返还费用并赔偿装修、房租等实际损失。
2.提交行政投诉,借助监管施压:针对特许人的违法违规情形,可向对应行政部门投诉。如特许人未按规定备案,特许人通过 “三个月回本”“零风险盈利” 等虚假宣传诱使签约、特许人未履行披露义务、特许人虚假宣传等,可向商务部相关平台或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拨打1231/12345举报。行政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记录,能对特许人形成压力,促使其主动与被特许人和解。
3.启动司法程序,主张核心诉求:协商无果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权。起诉或申请仲裁时,需准备好聊天记录、提供的资料、特许经营合同、转账凭证、经营亏损报表、同区域加盟商证言等证据,以支撑自身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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