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创新,特许经营(或称加盟合作)已成为许多创业者实现梦想的快捷通道。然而,市场的繁荣背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加盟商)之间的合作纠纷也日益频发——加盟后的现实与招商宣传的蓝图相去甚远、预期的支持与指导迟迟未能到位、产品质量问题……
面对此类纠纷,维权途径多样。例如,笔者所在的团队曾协助客户,通过发函、申诉等非诉讼方式,促使特许人退还了加盟费用,为客户高效解决问题,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详见:图灵简讯丨巧用非诉方式为客户催回加盟意向金
然而,当协商陷入僵局、政府部门介入也无法满足诉求时,提起民事诉讼便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民事诉讼的核心在于“主张”与“证明”。了解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常见的诉讼请求及其对应的证据类型,有助于被特许人更好地准备诉讼,明晰维权方向。以下,我们结合相关规定与实务经验,梳理了五类常见诉讼请求据准备要点:
一、 行使“冷静期”内的单方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费用
为保护处于信息弱势的被特许人,法规赋予了其一定的“后悔权”。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中应约定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单方解除合同。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在符合特定条件(如尚未实际利用特许经营资源)的合理期限内,被特许人仍可能主张此权利。
对应证据举例: 核心证据是《特许经营合同》本身。此外,能证明合同签订日期、被特许人提出解除合同通知的时间(如快递底单、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能证明被特许人尚未实际开展经营或未实质性使用特许人经营模式、商标等资源的证据(如门店租赁合同未签订、装修未开始、未接受培训的记录等)也至关重要。
二、 以特许人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提供虚假信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特许经营合作的基石。《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详细列举了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包括经营资源状况、费用、现有被特许人情况、诉讼仲裁记录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则明确规定,特许人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应证据举例:1. 证明信息披露不实的证据:如特许人宣传拥有特定注册商标或专利,但实际上并未取得;宣传“零风险”“高收益”的广告资料;隐瞒其涉及大量特许经营诉讼的裁判文书网查询记录。2. 证明隐瞒信息的证据:宣传册、招商手册、沟通记录等未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 要求返还签约前已收取的意向金、定金、选址费等
实践中,特许人常在签约前以“意向金”、“定金”、“选址费”等名目收取费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此类费用,特许人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用途及退还条件。若特许人未作说明,或该费用性质被认定为“加盟费”但最终合同未订立,被特许人可主张返还。
对应证据举例: 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收据);特许人出具的载有费用名目的收据或发票;双方在付款前后的沟通记录,特别是能反映该笔费用性质且特许人未明确书面说明用途的聊天记录或邮件。
四、 主张特许人不具备法定资格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要求解除合同
特许经营的本质是复制成功的经营模式。《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两店一年”(至少2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1年)的条件。若特许人根本不具备此基本资质,可能导致被特许人获取成熟商业模式指导的合同目的落空。
对应证据举例: 证明特许人直营店不存在或经营未满一年的证据,如通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特许人旗下分支机构情况、实地勘查录像、特许人无法提供直营店营业执照及持续经营证明等。
五、 要求特许人赔偿因其违约或违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被特许人因特许人的过错(如虚假宣传、不提供培训、供应不合格产品等)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有权主张赔偿。例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禁止特许人在广告中进行收益承诺,若其欺骗误导导致被特许人投资受损,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对应证据举例:1.证明损失存在的证据:店铺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装修合同及付款发票、员工工资发放记录、进货凭证等实际投入的成本证据。2.证明损失与特许人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特许人含有虚假收益承诺的广告宣传页、视频;证明特许人未按约提供培训、技术支持或货物品质不达标的沟通记录、照片、视频、检测报告等。
特许经营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证据收集与固定至关重要。维权之路犹如与时间赛跑,诉讼时效、证据灭失风险、特许人资产转移可能性等都是潜在挑战。
因此,我们郑重提醒各位创业者,一旦与特许人发生争议,建议尽早咨询并委托专业处理特许经营纠纷的律师。专业律师能够帮助您快速厘清法律关系,评估各项诉求的可行性,系统性地指导您收集和保全关键证据,并为您设计适宜的维权策略,从而尽可能最大程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行处置不当或拖延而导致维权难度增加。
最后,祝愿每一位怀揣梦想的创业者,都能在法律的护航下,稳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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