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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实际交易但没签买卖合同,还能起诉要回货款吗?

时间:2026-03-25浏览次数:18
作者:陈智烽

在买卖/供销的商业往来中,口头约定、习惯性交易往往被视为“信任”的体现。然而,一旦发生纠纷,缺乏书面的买卖合同往往成为维权的“拦路虎”。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常被问到:“没有签买卖合同,我的货款还能要回来吗?”

答案是:可以,但关键在于你是否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第1款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现在,笔者结合两份近期的判决书,为您解析在没有签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为何有的原告起诉索要货款能胜诉,而有的却败诉。


案例一:信任累积的胜诉——某甲商行与陈某甲、陈某乙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原告某甲商行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长期进行木板交易,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往来密切。双方通过《收款收据》、《借条》(实为货款结算)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了欠款事实。被告虽辩称签名非本人所签,但未申请鉴定。

为何胜诉?

基础凭证完整:虽然没有正式买卖合同,但原告保留了详细的《收款收据》和将货款转化为借款的《借条》。这些单据上有被告的签名(或其配偶代签),明确了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

交易习惯印证: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长期的交易方式和习惯。被告在交易过程中,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部分款项,并在聊天中对欠款事实进行了确认(比如被告说“有看到,你发的有看到,有办法我拿给你”)。

证据锁链闭环: 送货单(收据)+ 结算单(借条)+ 催款记录(微信)+ 部分履行(转账),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让法官确信买卖关系的存在。

点评: 在熟人交易或长期合作中,单据的签署和沟通记录的留存至关重要。哪怕是一张手写的收据,只要能对应上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就是有力的证据。


案例二:代付引发的败诉——吴某与福建某有限公司、江西某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站在江西某乙公司的立场为胜诉)

案情简述:

原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供方)与吴某(实际采购人)进行配电设备交易。吴某是某项目的水电班组老板,因个人无法开具发票,便请求第三方公司(江西某乙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二)代收发票并代付货款。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二(被代付方)共同承担责任。

为何败诉?

合同相对性明确:虽然原告开具的发票抬头是被告二,但所有的《合同书》上只有吴某的个人签字,没有被告二的公章。原告和被告二之间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

缺乏合意:法院查明,原告是经同行介绍认识吴某,并直接与吴某磋商价格、送货地点(指定工地)。原告从未与被告二进行过任何关于买卖合同的谈判或确认。

第三方介入的性质:被告二提供了充分的反证(吴某出具的《承诺书》、《代付申请书》),证明其仅仅是“代收代付”角色。原告仅凭“发票”和“代付款”记录,无法证明“被告二为实际采购者或者被告二与吴某共同采购”的事实。

点评: 发票和付款记录虽然是重要证据,但并非绝对。如果仅有发票,而缺乏双方磋商、下单、送货签收等过程性证据,很难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如果是涉及第三方代付时,那就更容易混淆合同主体。


总结与建议:

通过对比上述两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院在审理无书面买卖合同案件时,关注的核心并非“有没有纸面的买卖合同”,而是“有没有事实行为”。

法律保护的是交易的安全与诚信。虽然口头交易在商界普遍存在,但到诉讼阶段时的审判却依赖于“冰冷”的证据。如果您在经营中遇到了类似的货款纠纷,可以联系我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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