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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务篇:劳动者入职时隐瞒病情,用人单位发现后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图灵观法

时间:2025-12-08浏览次数:32
作者:陈智烽

〔引言〕


    近日,厦门市某区某幼儿园教师林女士被举报“患地中海贫血、隐瞒病史”,后林女士遭解聘,医生证实林女士3次体检不贫血,是无症状“地中海贫血”基因携带者,林女士对解聘一事不服,想继续从事幼师工作,事件引发关注。


    确实这类问题在实际的工作生活中很常见,诚然,无论男女老少,每个劳动者的身体或多或少、或大或小,都可能存在一些疾病,但基于这些疾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下面我们结合一个典型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徐某患有精神疾病,2019年9月1日,徐某应聘至某幼儿园从事幼儿教育工作,但是某幼儿园未向其了解健康状况,徐某也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2日,徐某因患精神疾病入院治疗。经治疗后,徐某于2020年7月24日出院,医嘱载明其出院后需由专人看护、坚持服药、定期复诊、进行社会适应能力方面的康复训练等。

    某幼儿园得知后,于2020年8月26日向徐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决定》,载明徐某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条件不适合从事幼师工作,幼儿园决定于2020年8月26日终止双方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


    某幼儿园在发现徐某入职时隐瞒了其患有精神疾病的事实后,是否可以解除徐某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2020年10月,徐某申请劳动仲裁,后某幼儿园、徐某均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入职幼儿园前曾患有精神疾病,该疾病不适合从事幼师工作,但与某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时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某幼儿园也未尽到严格的审查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该劳动合同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归于无效,但因徐某已付出劳动,某幼儿园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评析】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关键点在于在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更侧重于维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寻求利益兼顾的最佳契合点。

    因此,法院不仅需要通过裁判弘扬诚实信用原则,也需要注重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徐某未如实告知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对劳动合同的无效存在过错,因而某幼儿园作为用人单位有权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徐某对自身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某幼儿园在录用过程中也存在未尽严格审查注意义务的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从平衡双方利益、实现公平的角度出发,酌定由幼儿园支付徐某部分医疗期待遇作为损害赔偿,也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笔者认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也不必过于恐慌,一旦发现某个疾病便担忧影响工作,一般来说应结合该疾病与本职工作之间的关系而定,如果该疾病并不会影响本职工作,那么即使劳动者没有主动告知,用人单位也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反之,如果该疾病确实会严重影响本职工作,那么才可以考虑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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