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公司的员工,负责销售,平常需要频繁与客户沟通联系,如果公司要求我休息日或节假日也要登录手机企业微信随时回复客户消息,这种能算加班吗?
答:如果是用人单位强制要求劳动者这么做的话,那么是存在被认定为加班的可能性的,只是说这种加班存在不确定性,只能具体情况发生了再具体分析。不过,用人单位这样的要求,的确会增加劳动者的工作和抱怨情绪,建议用人单位也可以考虑采取一些措施来平衡双方的利益,比如建立完善的加班审批制度给予劳动者一定的补贴,或者也可以为这些劳动者申请不定时工作制以减少加班情况的发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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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食品工厂的总经理,有时候旺季订单比较多,我们会要求工人加班加点生产,但有时候也有人会抗拒加班,为了提前防范风险,我想了解法律对于工厂要求工人加班是否有什么相关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要有因为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安排加班,同时要注意正常情况下每日安排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如果有特殊原因的则应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每日安排加班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加班,降低违法的风险,如果确实没法严格遵守,也建议用人单位平常应加强与劳动者的良好关系,以便能够更好地安排劳动者加班以及万一发生纠纷时有协商处理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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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财务总监,近期我发现公司花在员工工资的成本大幅提升,其中有一项是员工加班费,我们公司确实存在较多加班的情况,但为了节省成本,是否可以用调休来替代支付加班费呢?
答:实际上不是所有的加班都可以用调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的,在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只有劳动者休息日加班是允许用人单位选择给予调休来代替支付加班费的,除此以外,劳动者在工作日和节日当天的加班都是必须支付加班费的。建议用人单位也可以考虑调整相关劳动者的工时制来避免发生加班的情形,比如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但如果确实存在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况的,也建议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费或与劳动者协商处理而非擅自安排调休,否则如果劳动者不服的,将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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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电子厂生产部门的主管,我们招的流水线员工一般是按照计件算工资的,每天上班的时间可能会很长,那么这种情况下还有加班费吗?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计件算工资的劳动者也是有享受加班费的可能性的,当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8小时内既定的合理的任务量的,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再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此时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按照1.5或者2或者3倍(视具体加班的当天性质而定)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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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近期因为公司业务缩减,为了增加公司收入,公司鼓励销售员工每天下班都留下来加班开拓业务,如果不支付加班费给员工,对公司来说有什么风险?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十六条、八十五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确认应支付劳动者加班费但未支付或足额支付的,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加班费并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金,并有权以此为由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应提前与劳动者进行沟通加班费的事宜,比如计算基数或者取得劳动者自愿加班的承诺等,以便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后续劳动者维权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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