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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实务篇: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高温津贴?|图灵观法

时间:2025-12-15浏览次数:57
作者:陈智烽

〔引言〕

    热!热!热!今年10月上旬,江南、华南北部等地高温天气频繁,福建、湖南、浙江、云南、四川、重庆、上海等地共55个国家级气象观测站打破当地10月最高气温纪录,其中福州5日最高气温达38℃,热如盛夏。湖南南部、江西、福建中西部、浙江西南部热得最持久,高温日数达7至9天。

    说到高温,就会联想到高温津贴,那么高温津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将会面临什么后果,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分析。


【案情简介】

    何某于2020年12月25日入职某公司,担任厨师一职。2024年9月18日,何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22年9月19日至10月、2023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1920元。某公司辩称何某的工作岗位性质比较特殊,应有面对高温的心理准备,并且某公司也有采取一些措施降低何某厨房的温度,因此何某不应享有高温津贴。


【争议焦点】

    何某作为厨师,是否有权享有高温津贴?


【裁判结果】

    关于高温津贴问题。何某从事厨师工作,工作场所主要在厨房内,按常理推断,厨师在烹饪区工作期间,不可避免需要在高温环境下工作,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已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降低到33°C以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同时,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本案中,何某于2024年9月18日申请仲裁,故某公司应向何某支付2022年9月19日至10月、2023年6月至10月的高温津贴1920元。


【法律评析】

    高温津贴的设置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从劳动者权益保障角度看,通过法律法规强制用人单位在高温环境下提供额外经济补偿,弥补劳动者因特殊工作条件承受的健康风险,体现了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从企业责任层面看,高温津贴的支付义务将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从抽象原则转化为具体成本,促使企业优化作业安排、改善工作环境,避免因高温引发职业事故。如果落实到位,其实是对双方都有利的好事。

    笔者建议政府部门强化温度监测数据共享平台建设,统一气象数据与企业测温标准,减少执行争议。只有通过法律规范、企业自律与劳动者理解的多元协作,才能实现高温津贴制度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既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又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最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法律规定】

1、本案所在的广东省佛山市高温津贴规定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十四条: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号)

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2、福建省高温津贴规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闽人社发〔2019〕3号)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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