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科技公司的研发总监,公司有众多研发人员,这些研发成果属于商业秘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的研发成果符合上述3个前提条件的话,是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
———————————————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从公司实际角度来看,商业秘密都包含哪些信息?
答:商业秘密主要包括2种信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常见的技术信息有:产品、工艺、配方、设计、试验记录、化验报告、操作规程和流程等。
常见的经营信息有:经营策略和方案、商业经验、财务报表、客户名单、资源情况、交易秘密、管理秘密、货源情报、规章制度、财务数据、生产数据、销售数据、经营统计数据等。
———————————————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我们该怎么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呢?
答:建议将商业秘密法律化进行保护。首先,建立内部的保密制度,详细规定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等级、保护措施、涉密人员管理等。其次,与直接涉密人员签订保密专项协议,比如高管、高级研发人员、保管人员、外部合作方的人员等。再次,可以申请相关的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著作权等。最后,保密义务也是普通劳动者的义务,记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劳动者)无论在职及离职期间都应遵守甲方(用人单位)的保密义务“。
———————————————
问:我是一家公司的研发人员,公司要与我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可能会有哪些条款?
答:通常来说,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会包含如下条款:
1、保密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2、劳动者在职及离职期间都要遵守保密义务;
3、劳动者取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后及时向用人单位通报的义务;
4、劳动者妥善使用和保管商业秘密的义务;
5、保密期限;
6、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如赔偿责任、违纪处罚等;
7、脱密期的相关规定。
———————————————
问:我是一家食品生产公司的董事长,公司有很多自研的产品配方工艺等商业秘密,员工有可能会采取什么手段来侵犯公司的这些商业秘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可能会采取如下这些手段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用人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用人单位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临近年关,福建图灵律师事务所接到了较多的欠款纠纷咨询,在此提醒各位若遭遇欠款纠纷,务必及时保留相关合同/协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沟通时避免情绪化,以书面形式留存协商过程。同时,要留意诉讼时效,若协商无果,尽早委托专业律师,制定合理维权方案,切莫因拖延错失良机。
图灵律师事务所致力于通过诉讼和非诉讼方式为客户提供法律问题解决方案,专业承接各类欠款纠纷业务,如:工资、加班费、借款、货款、工程款、经济补偿金、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租金、押金、保证金、定金、意向金、服务费、利息、违约金等。可以电话联系我们帮您想办法维权:饶15980790529、陈18149513686
(文章说明:以上问题内容系结合实践中常见问题的演绎。本文系我所工作人员原创作品,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决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