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分为侦查阶段(公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阶段)、审判阶段(法院阶段),案件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院阶段期间,当事人、家属通常都会听到“黄金37天”的说法,只知道“黄金37天”好像很重要,但是具体是什么却并不清楚。
1、37天是如何计算的?37天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查到审查起诉这段时间内能被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会在拘留之后3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有特殊情况的会延长1-4天;更特殊一些的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案件疑难复杂等情况存在的,还可以延长到30天。
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后,检察院要在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所以“黄金37天=刑事拘留最长30天+提请批准逮捕最长7天”,从以上解释也能得知“37天”不是固定不变的,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发生变化,确切来说是1-37天。
2、为什么用“黄金”来形容?
用“黄金”来形容在于这个期间的重要性在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之前的这段时间,如果能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提出法律意见,那么有关不构成犯罪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相对其他阶段是最高的。
因为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抓错了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基于这个层面的考虑,公安机关会考虑是否允许取保候审或者是否要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检查机关在作出批捕决定的时候也会较为慎重。
所以在黄金37天内,辩护人一方有两次重要的时间节点通过申请取保、不批捕等辩护工作来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机会。
第一次是在最初的30天期间内向公安机关争取撤销案件或者争取取保候审;第二次是在30-37天之内向检察院请求不予批准逮捕,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的期限就都到期了,就会变更强制措施,一般是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办理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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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饶金祥律师 福建图灵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近十年,处理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数百件。饶金祥律师主要业务以刑事案件为主,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刑事辩护、刑事控告等,曾代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辩护中,曾获得多个不起诉(无罪)、退回补充侦查后撤案(无罪)、缓刑、二审发回重大改判(十年改判三年六个月)、部分罪名撤案(无罪)、一审二审法院直接判决无罪等多个经典辩护案件,曾为某上市集团就员工涉嫌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等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文书。 代理涉及某企业反 腐 败反 舞 弊案件多起,案件类型包括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 国 家工作人员受 贿 罪等,也曾成功控告立案或者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此外,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也是饶金祥律师的服务领域,可提供包括刑事、劳动等相关风险防控、化解的法律服务。民商案件曾代理过的典型客户(或品牌):柒牌、李宁、九牧王、利郎、三六一度、八合里等。可以电话联系:1598079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