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软件科技公司的总经理,受大环境影响,可能有些研发人员考虑离职,我听说可以跟他们签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对公司有什么好处?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主要有如下几个好处:
1、通过缩小劳动者离职后的就业范围,留住核心劳动者;
2、有助于帮助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3、可以减轻来自竞争对手或同行的压力;
4、保持用人单位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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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公司哪些员工适合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如下三类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但应注意,除此以外的人员不得签订,否则很可能无效):
1、高级管理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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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软件科技公司的研发总监,近期公司想和我签竞业限制协议,我知道这个协议对我有约束,那么法律是否有规定对我应如何补偿?
答:目前法律只规定用人单位要按月向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并没有明确规定补偿的标准,实践中还是以双方协商为主。如果双方没有协商或协商不一致的,那么按照相关案例来看,在劳动者有按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的30%主张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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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如果有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违约了,公司可以怎么追究责任?
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未规定违约金的金额应如何设定,因此还是由双方自由约定,不过也并非约定任意的数额都能得到支持,在发生纠纷时,如果违约金过低,那么一般认定为是用人单位自愿而有效,如果违约金过高,则会综合案情认定一个合理的数额,适当调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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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家食品生产公司的核心研发专员,已经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如果在我离职后公司不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我该怎么应对?
答:根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自身原因连续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的,那么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也就是说劳动者就可以不受限制地自由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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