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今年刚毕业,找到了一份工作,公司说先试岗2个月,合格了再签《劳动合同》,这样是合法的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就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应当从劳动者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到满一年期间都要支付二倍工资给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在一年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二倍工资就计算到签订的那天为止。
问:我是公司的人事,近期有个新员工入职,老板要求必须设定试用期,具体该怎么操作比较好?
答: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设定合理的试用期期限,最长是6个月,在劳动合同里面写明。其次,试用期的作用是对劳动者的考核期,因此应注意结合不同的岗位设定相应的具体的录用条件(可以理解为转正的条件),在劳动合同里面写明,但应注意录用条件应合法合理,否则在发生纠纷的时候用人单位可能无法得到支持,比如针对销售岗可以设定具体的每月的业绩目标。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应注意必须有提前设定好的合法合理的录用条件且用人单位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应注意在试用期届满前就进行判定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否则一旦期满了就会直接视为劳动者转正,用人单位再解除劳动合同就很可能属于违法解除。
问:我是公司的人事,最近遇到有位新员工入职后不久便生病需要请病假半个月,原本试用期是3个月的,这样会减少实际的试用期的长度,那么可以直接延长员工的试用期吗?
答:试用期条款是劳动合同的条款之一,而修改劳动合同的条款是必须经过合同主体双方的协商一致才可以,所以用人单位不能直接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当前发生这种情况,建议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取得劳动者的同意,这样双方可以修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期限。另外,为了防范这种问题,建议可以提前与劳动者协商做好约定,比如“如果乙方在试用期内生病请病假的,则试用期自动延长相应的天数。”但应注意,无论哪种方法,延长后的试用期总期限均不得超过法定的试用期期限。
问:很多公司为了节省成本或者员工为了能拿到更多的工资,可能会在劳动合同约定公司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然后省下来的一些费用作为员工的补贴,这样有什么法律风险吗?
答:就在2025年9月1日《最高法发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生效了,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无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怎么约定不缴纳社保或者劳动者承诺无需缴纳社保,这些都是无效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否则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后续为劳动者补缴了社保,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之前用人单位支付的不缴社保的补偿。
问:我是一家软件公司的总经理,我们这类公司的程序员加班是常态,程序员也认可这种情况,不过公司要支付加班费,那么该怎么处理能够比较好地平衡双方的利益呢?
答: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其工资的1.5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其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或者不支付加班费但给到劳动者相应时间的调休;劳动者在节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其工资的3倍支付加班费。在有些地区允许的情况下:建议双方可以提前约定好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比如可以协商按照较低于月薪的数额来计算(一般可能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成本,也可以确保劳动者取得一定的加班费,不至于无偿加班。
问:我是一家工厂的人事,有的员工想签《劳动合同》,有的员工想签《劳务协议》,这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一样的吗?
答:这两者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劳动合同》与《劳务协议》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从属属性:前者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定文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强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格、经济依附等;而后者是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劳务交易约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约束,双方无隶属关系。所以要根据不同人员的用工形式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否则如果签订不当,可能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文章说明:以上问题内容系结合实践中常见问题的演绎。本文系我所工作人员原创作品,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或决策依据。)